日期:2014-12-16浏览量:
第一章 课程考核的原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指对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修的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实训课、毕业论文以及军训、劳动等课程进行的,能够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掌握理解知识程度及灵活运用知识能力的考评。面向我院有学籍的学生开设的各类课程及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试或考查(以下统称“考核”)。学生修读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应遵循符合专业特点、注重学习过程、全面客观科学、形式多样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与记分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的确定以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考核学生的技能及实际操作能力为前提,将考试与考查、开卷与闭卷、平时考核与期中期末考核、考试与课程论文及课程设计、笔试口试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采用符合科学、专业特点的灵活多样的方式,也可采用月考试、季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方式进行。一般课程的考核都应包括技能或操作的内容。一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代替课程考核的成绩。
第四条 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将学生的到课率、参与教学的表现、课堂笔记或实际操作、完成作业等情况作为平时成绩记载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实行免考制,对学生在与学习科目相同或相近领域内取得的能证明其能力的证书、成果、发明创造等,可考虑给予免除考试的奖励,并记优秀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获得为期末考试成绩(约占60-70%)加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以学生的到课率、参与教学的表现、课堂笔记或实际操作、完成作业等情况作为评定的主要依据(约占30-40%),比例大小视不同课程的特点由系部确定,并预先向学生说明,送教务处批准。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卷面总分的50%者,总评成绩不能评为及格。
第七条 各系部负责确定所开课程的考核方式,经所在系、部主任的审核签字后,于每学期的第二教学周内送教务处。对考查课或采用随堂考试等考核方式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详细考核方案,报系(部)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并注意保留学生参加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学时相同或相近,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要尽量安排同时开课并实行课程统考。
第九条 学生参加考试前必须接受考核资格审查,任课教师要在考核前三周内对任课班级的学生进行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查,并向学生所在系提交审查结果。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1、无故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累计达到应交作业的三分之一者;
2、旷课累计达到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条 成绩记载方式采用五级记分制,即成绩记载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其中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章课程考核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部)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课程考核前,各系(部)要召开课程考核工作专题会议,成立课程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对课程考核工作的要求和学院具体情况,研究和布置有关课程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的课程考核前,要在全体师生中进行以学习并遵守本规定为主要内容的考前教育工作,使每一位监考人员详细了解考场纪律、监考人员职责及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教育并要求监考人员以对学生和学院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要组织、发动学生开展相关内容的主题班会等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复习考试氛围。对未按规定进行考前教育或考前教育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监考人员失职及学生违纪等现象的发生,将追究系(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停课、复习、集中考核的时间由学院统一规定,不能在规定时间进行的,由系(部)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公共课程和全院性选修课在结束授课前两周向教务处提交课程考核申请,其它课程和考核申请也应在结束授课前两周向课程所在系提交,同时提交免考缓考学生的名单。两课、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数学等公共课程和全院性选修课考核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参加统考的课程严格按要求的时间执行,并不再重复进行考试。其它课程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系(部)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并将有关工作安排通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除学院统考课程外,其余课程的考试考核由各系组织实施。考场一般应采用单人单座的方式,学生应对号入座,统一组织的开卷考试也应单人单座。每30人为一个考场,每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第十七条考查课、体育课、公共课程和全院性选修课的考核工作应在各系(部)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前教务处向全院发出关于考核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提出要求,负责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日程的安排,并向全院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工作日程(含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时间、考场等),负责组织召开全院性的考务工作会议。各系应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除公共课程和全院性选修课外,其它课程和考核工作安排由课程所在系负责编写(应在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编排的框架内),并送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命题审核与题库
第十九条考核复习的范围应为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划复习范围,不出复习提纲,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命题是考核的核心,一般由各系部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各课程均应按统一要求即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卷面满分为100分,同时拟定试题不同,但分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且A、B两份试卷内容重复率不能超过30%,并附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系(部)(主任)审批定稿后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抽取其中一份作为考核试卷。
第二十一条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易度要适当,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积累和掌握熟练程度的命题应占试题总量50%-60%;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理解程度及掌握运作基本理论分析问题程度的命题应占试题总量的20%-30%;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理论和解决问题程度的命题应具有实践性,占试题总量的10%-20%。命题时应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试卷上注明每道题的分数。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试题库或试卷库制度(含评分标准及答案)
1、两课、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数学等公共课程要编建试题库或试卷库。
2、凡能够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专业基础课将根据课程特点按计划分步骤分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
3、对于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提倡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
4、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可采用教育部推荐的试题库或试卷库;引进同类高校的试题库或试卷库;自己编建试题库或试卷库(含口试试题)等方式。
5、教师可以系部为单位申请自建试题库作为教学科研项目。试题库或试卷库的编建必须以课程学大纲为依据,遵循科学、全面、实用的原则,含有能够评价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综合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题目。
6、自建试题库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试题库模式,做到题目有多种类型,同时题目数量一般应符合下列标准,50学时以内的课程,至少2000道试题;超过50学时的课程,至少3000道试题;一门课程试卷库(含口试试题库)的试卷(或题卡)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下列标准:50学时以内的课程,至少(30套)试卷;超过50学时的课程,至少40套。
7、试题库或试卷库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所有试题要保密,鼓励学生掌握并会解全部试题,但考试题一旦确定,管理人员就应认真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在试题的收发、印制、保管等各个环节中,做到记录清晰,有据可查。
8、凡是有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即公共课程和已建库的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等,实行教考分离,试题由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从库中选调,经授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统一命题。有题库的课程则应从题库中选题组卷。
第二十四条期末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凡采用开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结合等考试形式的课程,命题教师或命题组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可携带的参考书籍、材料的范围。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所有卷面考试均应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试卷,试题一律由电脑打印。文字、图表、公式等要求书写规范、工整、清楚。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第二十七条各系(部)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将A、B两套试卷(A、B两套试卷内容重复率不能超过30%)按要求交教务处,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试卷由系部印制,并注明参考人数及其它要求(如是否需要答题纸、草纸),办好试卷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试卷印制人员在印制试卷过程中,做到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在印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文印室。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丢弃。教务处将试卷按各考场学生数分装密封后存放于安全之处。
第二十九条试卷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试卷安全,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办公室。
第三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装订密封完毕的试卷交给专职人员,并履行交接手续。阅毕试卷属教学档案,需保留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答卷批阅前严格禁止拆封。阅卷时由两名以上教师教授的课程,应采用分人分题流水作业的方法,在固定地点统一阅卷,决不允许教师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答案,严格按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按照“给分有理、扣分有据”的原则,做到评分准确,合理,公正。
第三十二条各系(部)应抽样逐题检查的阅卷情况,抽查量不低于试卷总量的20%。教务处可随时抽查教师的阅卷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单科成绩单一律由任课教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填写,作弊、缺考、免修、退学等情况均须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得留有空格。成绩单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不得让学生参与核分与登分,不得用复写纸复写,不得有涂写的痕迹,三份成绩单要完全一致,成绩单经课程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一份,学生所在系留存一份。公共课程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单送教务处及各系。其它课程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单送教务处及系。
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启用以后,学生单科成绩一律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由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提交成绩。成绩核对无误并提交后,由开课系(部)打印成绩表,由任课教师及系(部)主任签字认可,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系(部)和教务处留存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公布,各系部在向教务处送交成绩单的同时应提交重修学生的名单,对考试不及格或不合格者,学生所在系应在短时间内向学生下达《课程考试不合格通知书》,由学生本人签收。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查询时,须填写《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复查试卷申请表》,经开课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同意并指定专人与两名以上教师共同复查试卷,由复查试卷的教师在试卷上更正,并将更正原因,依据详细填入《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复查试卷申请表》中,经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复查试卷的教师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任课教师要对任课班级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七章 巡视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系(部)应成立考试工作检查督导组,于考试日全天巡视检查本系(部)的所有考场。
第三十八条学院成立考试工作巡视组。巡视人员必须配带标记,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生的作弊行为,有责任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除全院性课程、公共课程及学院统考课程的考试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外,其它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由考试课程所属系(部)确定,送教务处备案。监考人员须提前到达指定考场,清理、布置考场,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处理。于考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四十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组织学生入场按指定座位就坐。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布本考场考试课程、时间和班级,宣读考场纪律,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与学生本人是否相符,课桌内物品是否放到指定地点等。对未带证件、不服从就坐安排或不执行清场规定等要求者,不得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四十一条 发放试卷后,宣布试卷张数并提醒学生清点试卷张数;开考后,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交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卷面字迹不清的,要当众说明并写在黑板上。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收发试卷;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延长时间。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对考生进行提示。到达考试结束时间时,监考人员立即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齐,清点份数无误后指令学生退场。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它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坐着监考。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将违纪情节记入考场纪录;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没收作弊物证,收回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字。
第四十七条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督促学生在考场记事栏内签名,于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务处或学生所在系(部)。考场记录由学生所在系(部)存档,无异常记录的考场记录保存一年,记有学生违纪、作弊等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包括作弊物证)长期保存。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不负责任,违纪或作弊不报、考场纪律混乱,主考人员有权取消其监考资格并通报批评。若事后举报,经调查属实,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受到通报批评或被追究责任的监考人员,三年内不得承担任何考试的监考工作,不得参加教学系列的评优活动。
第九章 考场纪律
第四十九条 学生须提前15分钟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时将本人证件放置在桌子左(右)上角,以备检查。
第五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将座位周围、本人桌椅及伸手可及范围内的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参加闭卷考试时,不得将书籍、笔记、文具盒、草稿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己携带者须在进入考场时集中放到讲台前)。考试开始后在课桌上、课桌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凡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规定范围内的参考书籍、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其他形式的考试,按相应的考试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第五十三条 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该课程按旷考论。开考30分钟以后,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停止答卷。
第五十四条 考生接到试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声明,申请补发。考生对试卷内容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题文字印刷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须当众答复。
第五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等物品,装订好的试卷不许拆开。
第五十六条 考生答完试卷后,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等候监考人员允许退场的指令。
第五十七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随便讲话,不准交头接耳或相互暗示,不准夹带或偷看小抄,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交换试卷、传递纸条,不准冒名顶替代人考试,不准将试卷和草纸带走,不准损毁试卷,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如作弊、违纪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可向教务处或有关系(部)直接申诉,但不得在考场与监考人员争执,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第五十八条 考场除监考、巡视人员和考生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禁止任何形式的考场违纪或作弊行为。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场违纪:
1、 带入书包、书籍、笔记本、草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能存储数理化公式的计算器及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不论使用与否)等,不按规定清理放置者;
2、 私自变换座位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或检查,传递计算工具、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者;
4、 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有与考试无关的言行并影响考试秩序者;
5、提前交卷后,在教室外大声交流答案者;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而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识信息者。
第六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不论使用与否;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9、宣布考试结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报答题情况或看他人答案者;
10、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1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12、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者。
第六十一条 考场违纪和考场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试卷成绩按零分记;
2、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试卷成绩按零分记;
3、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及重犯考试作弊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第六十二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立即交考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
第六十三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四条 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处。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系(部)核实后报系主管领导。各系(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系(部)主管领导签字,送教务处审核后,按照本规定由各系(部)行文。
第六十七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向全院通报。
第六十八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及阅卷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由系或教务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记录册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