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23浏览量:
为促进教学人员加强业务研修,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学院需要为中心的原则。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当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学院专业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学院紧缺专业人员报考;
(二)坚持自我需要、学校帮助的原则。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是教师自我成长、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需要,学校根据发展状况予以适当帮助;
(三)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教师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得跨专业报考。若遇上一学历学位层次无本人所学专业,则应选择最相近的专业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报考。
二、进修培训的形式及条件
教师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学院;
2、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教学效果良好,每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
3、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原则上须在校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报考脱产硕士研究生的,原则上须在校工作五年及以上,年龄在35岁以下。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需要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应由个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写明攻读方式(“脱产”或“在职”),并作出“同意与学院签署相关协议”的承诺,交所在系部签署意见;
(二)主管部门审核。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报考申请交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行政办公会研究;
(三)学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教务处通知报考教师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若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按国家规定和学院规定发放工资、津贴和福利;
2、离校学习、考试、论文答辩期间,不享受学院自主发放的所有津贴和福利;
3、离校学习、考试、论文答辩期间,学院批准其学习假,学习假在年度考核中视为出勤,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学院报销全部学费,未获得学历学位证者,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二)经学院批准并签订了相关协议的脱产硕士研究生,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学习期间发给国家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享受工会福利,不享受学院发放的所有津贴和福利;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学院报销全部学费的50%,未获得学历学位证者,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五、考核与管理
(一)凡经学院批准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的教师,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方可享受有关待遇;
(二)教师在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期间,由所在系部负责管理,年度考核由本人写出书面学习总结并提供学习证明材料,原则上确定为合格;
(三)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学位后为学院服务的年限不得低于5周年。若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调离学校者,必须退回学院提供的学费和车费;
(四)教师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获得学位。未能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获得学位者,必须向学院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1年),获得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其延长学习期间不得享受本规定确定的相关待遇,延长学习期间的学费不再报销;
(五)教师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取得学位后应立即回学院报到并接受分派的工作,否则视为违约;
(六)教师在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期间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当把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列为共同单位;
(七)教师在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硕士研究生期间,若被勒令退学或开除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得享受本规定确定的相关待遇,并责令归还已经支付的部分;
(八)教师在攻读脱产硕士研究生期间,暂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六、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自发文之日至学院首次接受评估时间内入学攻读在职或脱产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学历、学位的教师。
在本规定执行前已经取得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不再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在本规定执行前已经在读的教师,如其攻读的专业是学院急需的专业,可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补办相应手续,经院长批准后,在其剩下的学期中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