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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推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全面提高,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决定成立“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学改革、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政策,作风正派。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任期为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校长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名推荐,教务处依据文件、专业布局平衡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学校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定期进行分析,对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2.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对教育教学和教学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意见或实施方案。
3.指导学校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制定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4.参与制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师资、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基地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制定学校主要教学评价的评审标准与办法,并参与其资格审查与评选工作。
6.为学校教育教学方向的确定提出建议,参与教学项目的评审和检查,并督促教学项目的实施。
7.组织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检查和督促教学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并论证学校教学机构及专业的撤并、调整及新专业的设置,研究招生计划。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以委员总数的2∕3及其以上的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1∕2为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就某一议题在表决形成决议时,若仅差一票未达到第八条规定的通过人数,而有委员提出请求复议,有1∕2及其以上委员附议,则教学指导委员会可复议该议题,复议后仍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1∕2赞成为通过。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按时换届。新的委员会应保留不低于1∕3的上届委员,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由上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届委员的推荐名单,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报校长审定。
第十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